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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成为人民的“护身符”

2015-10-16 09:44:17      来源:

在十二五期间,我国的立法工作大丰收,一是立法(修法)的数量很大,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广告法、精神卫生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多部与民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的重要法律都在此期间密集大修或出台,法制体系日臻完善;二是立法质量显著提升,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进一步适应了经济基础不断发展变化的需求,对一些社会关系的新发展进行了尽可能的调整,呈现出科学性、成熟性,释放出紧跟时代脚步、服务保障社会发展的活力;三是法律权威性更强,更有力,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广告法等都加重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被称为“史上最严”。

可以说,在十二五期间,我们已经打下了较为扎实的科学立法基础。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要任务,把依法治国推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也让民众对法治公平和正义有了更多期待。在十三五期间,民众希望法律能够得到更严格的落实和执行,能够为民众创造更好的秩序和环境,能够成为民众信赖的护身符和维权利器,能够给民众的权益带来更多更好的保障。

对于法律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民众也有一个梦想,或有一个目标性的要求,那就是使用法律办事、维权、伸张正义更方便、更容易;法律运行更高效,该什么时间启动就什么时间启动,该什么时间出结果就什么时间出结果;法律落实到每一个细节时能够更公道、更讲理,不管涉及到谁,法律都一视同仁;法律能够更管事,遇到啥事,诉诸法律都能办好。

要让民众离这一梦想更近,至少需要三方面的努力。一者,执法者(也包括司法者)能够不折不扣地依法履职、高质量履职,把法律的功能完全释放出来。执法者必须要有足够的责任心、自律意识,也具备较高的素质。同时,相应的机制也必须健全给力,保障到位。执法者的遴选机制要有较高门槛,退出机制要敞开,教育机制要常态化,以此保障执法者的基础素质和能力。

执法单位(也包括司法单位)的执法动机要纯正,执法定位要准确,执法要出于公心,不能出于私心,比如,一家执法单位不能以罚款创收为目的,不能老是向钱看,而是应该以规范相关行为、维护相关秩序为目的;一家司法单位不能以破案率、结案率达到多少为目的,而是应该以充分保障社会个体的权益为目的。故而,执法单位要有科学的目标考核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使每一名执法者有责任心干事,有动力干事,干净干事,朝着正确的方向干事。

二者,必须减少对执法者的不当干预。揆诸现实,不当干预主要来自三个方面——领导干部的干预、一些政府部门的单位性干预、亲戚朋友同事等人的干预。

现在,中央层面已经推出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记录、惩戒机制,不少地方积极跟进,制定了具体细则,希望监督部门在执行制度时能够动真格,真正刹住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或执法)的歪风。对于单位性干预、集体性干预,也完全可以参照上述制度进行处置。

执法单位(司法单位)应该进一步推进执法的公开透明,严格遵守程序,增强执法的民主性、客观性,减少自由裁量空间。如此,留给亲友式说情以及其它各种干预的空间和机会就会明显减少。

三者,必须树立全民守法、全面守法的意识。只有全民守法、全面守法,才能为法律的健康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才能为每一个人带来公平正义,才能让法律成为每一个人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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