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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北京朝阳法院李瑞翔院长 法官隐匿证据是否违法违纪?

2015-10-22 14:28: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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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普通的消费者石先生,购买了一辆丰田Prado4.0汽车。2011年,汽车保养检测时,被4S店编造漏电故障擅自拆卸(已另案起诉该4S店),事后又编造漏电标准(且多次更改标准值),以推卸责任。为获得一个真实、客观的漏电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石先生不得不多次致电、致信丰田公司索取,但丰田公司却百般推脱,甚至弄虚作假。万般无奈之下,石先生将丰田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希望该院能够为民请命,主持公道。石先生以为作为消费者获得其车辆的漏电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主审法官白小莉却为厂家“保守”了“商业秘密”,并将案件中涉及漏电标准的关键证据予以隐匿,如此荒唐的事情竟然出现在首都北京朝阳法院真让人百思不得其解。在此,请问朝阳区法院李瑞翔院长,在原告消费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法官替被告隐匿了证据,是否违法违纪?

  在本案中,丰田公司曾经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重要证据资料:《诉争车辆出厂暗电流值的说明》及其附表(以下分别简称为“说明”、“表格”。可以说,这份证据的真伪,是判定丰田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的重要依据)。但是,朝阳法院白小莉法官不知何故,在一审诉讼中,居然将这份完整的证据一分为二,只给原告看了 “表格”(但拒绝向原告提供复印件,也不让其复印),而对“说明”则直接隐匿,未出示给原告石先生质证。然后,白小莉法官在一审判决书中,却对“说明”和“表格”全部予以采信。请问李瑞翔院长,对于一份最终载入判决书中,被作为被告丰田公司“已经尽最大可能在满足消费者的信息公开需求”的重要依据的关键证据,法官是否有权隐匿?这到底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是明知违法而故意为之呢?

  如果说前面所述的隐匿证据,是在一审诉讼过程中隐匿的话,那么,在案件审结后,白小莉法官并没有停下隐匿证据的脚步,而是选择了将隐匿进行到底:根本不将相应证据归档!由此,对于上面提及的“表格”,这样一份在案件审理中经过了质证,而且在一、二审判决书中都被正式援引的重要证据,以及与之对应的“说明”,一审法官居然都未将这些证据归档,使其从此被隐匿不闻!

  今年8月,由于石先生坚持不懈地维权,贵院白小莉法官主动约见了他,并把前述被其隐匿的证据交了出来。这时,距离案件一审判决已经过去了500多天!可怜的石先生,他直到一审判决已然作出、官司已然败诉的500多天后,在失去了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辩论的机会近2年后,才得到了一个迟到的阅卷机会!对于贵院白小莉法官赐予当事人的这样的机会,请问李瑞翔院长大人如何解释?对此,原告是否需要向贵院和贵院白小莉法官说声谢谢呢?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40条和今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所明确的违法审判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中,“隐匿证据”都赫然在列。那么敢问尊贵的李瑞翔院长,上述这些规定和意见,对于贵院是否适用?贵院法官胆敢突破审判纪律,将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私自隐匿,不提供给对方当事人,这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百忙之中的李瑞翔院长可否抽点时间调查了解事实真相,给当事人和社会一点点解释呢?

  本文来源:百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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