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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彭宇案是怎么回事?彭宇案法官宣判词是什么?

2023-01-13 10:41:04      来源:上海商报

哈喽小伙伴们,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或多或少的都会接触到彭宇案到底真实的情况是什么?是老人自己摔倒的还是彭宇撞倒的?方面的一些说法,有的小伙伴还不是很了解,今天就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关于彭宇案到底真实的情况是什么?是老人自己摔倒的还是彭宇撞倒的?的相关内容。

南京彭宇案到底发生了什么? 百科上前后矛盾,前面说彭宇承认了撞人,后面又说彭宇得了“搀扶老人委屈奖


(资料图片)

反正我只记得法官说的那句名言。不是你撞的为什么你要去扶,中国推崇的雷锋精神一句话完全毁灭了。

彭宇案为何造成这么大影响?

糊涂官判糊涂案。

就本案来说,真相到底如何已经不重要了。。(只对当事人有影响)

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以常理判断”救人的就是一定有责任的,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引发舆论哗然和公众批评,导致社会舆论普遍不认同一审判决结果。

即便是根据经验等等,认定了是彭宇撞的,那么就别和稀泥。

有责就是有责,无责就是无责。赔偿一半是什么鬼?(彭宇赔偿40%)

假设,A某与B某有仇,恰好最近再次发生矛盾,而后,B某被谋杀,但A某并没有不在案发现场的证据。(例如:一个人在家睡觉,没证人)。

难道可以依据“以常理判断”,把A某判刑15年?(死刑减半),这不是扯蛋么!

而在实际断案中,有时会出现没有直接的人证或物证,但大量的间接证据指向某一犯罪嫌疑人,嫌疑人却拒不认罪。那么,法官是可以遵循《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定有罪的。(不是什么减半)

所以说,彭宇案虽然已经过去,但是产生的不良影响还是巨大的!

导致大多数的善良人不再敢做好事,就怕说不清楚,被讹诈。(特别是有个典型的案例在前)

南京彭宇案是怎么回事?

“不是你撞的,为什么你要去扶”是南京法官说的吗?

“不是你撞的,为什么你要去扶”不是南京法官说的。

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引发舆论哗然和公众批评。

从一审判决看,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到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 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 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对事发当日彭宇主动为原告付出200多元医药费,一直未要求返还的事实 ,法官认为,这个钱给付不合情理,应为彭宇撞人的”赔偿款”。这些不恰当的分析推论,迅速被一些关注彭宇案的媒体抓住、放大,引起公众的普遍质疑与批评。

在这样的舆论氛围中,尽管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相撞的事实和结论是对的,适用法律也是对的,但公众普遍接受的”彭宇案”信息,却是此案"判决不公”"彭宇 是做好事反遭诬陷赔偿”,产生的负面效应是频频见之于报端、广播、荧屏等传媒的”老人倒地不能扶””好人做不得”的道德评判。

彭宇案法官的宣判词完整的是什么?

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城中派出所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讯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城中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被告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被告认为是原告撞了被告。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原告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

2、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并不能证明原告倒地的原因,当然也不能排除原告和被告相撞的可能性。因证人未能当庭提供身份证等证件证明其身份,本院未能当庭核实其真实身份,导致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证人庭后第二天提交了身份证以证明其证人的真实身份,本院对证人的身份予以确认,对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证人陈二春当庭陈述其本人当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只是原告已经倒地后的情形,所以其不能证明原告当时倒地的具体原因,当然也就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

3、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4、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标签: 南京彭宇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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