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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工业区管理局(I-EA-T)允许在⼯业区持有⼟地所有权的规定

2023-04-27 11:19:21      来源:实况网

作者:泰国工业区管理局/董一博

根据泰国工业园法案Industrial Estate Authority of Thailand Act B.E. 2522 (1979)第44条规定,

泰国工业区管理局(I-EA-T局董事会对土地所有权规定如下:

1、“经营者”是指根据民商法注册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业经营者、服务经营者或商业经营者。

2、任何经营者希望持有泰国⼯业园区内的土地应按照泰国工业区管理局(I-EA-T 指定的格式向泰国工业区管理局(I-EA-T 提交申请。

3、可以申请的土地用途包括:

1) 厂房或办公楼的建筑面积,应合法且适合其业务运营的性质,以及生产系统或程序

2) 商业运营用地,如废水处理系统、事故预防系统等。

3) 用于景观建筑的空置区域。

4) 必要和适当的商业运营有用区域,可能是建筑物或开放式区域,如储存空间或仓库、停车位、食堂、保安室等。

5) 未来业务扩张的空置区域。

4、禁止在泰国工业区内持有土地作住宅用途,但在以下情况下,经营者可能被允许持有土地所有权,而土地所有权必须按照以下规则、程序和条件进行:

(1) 指定为企业员工住宿的土地或公寓,包括他们的家人。

(2) 企业经营场所所在的工业园区内的土地或公寓经营者所在地,除非经营场所所在的工业园区没有留出任何作为员工住宿的区域或公寓,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批准企业经营者持有附近另一个工业园区的土地或公寓的所有权。

(3) 应授予持有所有权许可的土地或共管公寓,数量和条件如下:

(3.1)对于高管、专家和技术工人的土地,应给予许可每个家庭不超过200平方哇,但位于曼谷、北榄、农武里、巴吞他尼、龙仔厝、呵叻府位于其他地方的工业园区超过5莱。

(3.2)对于工厂工人的土地,位于曼谷、北榄、农武里、巴吞他尼、龙仔厝、呵叻府的工业园区应给予总面积不得超过5莱,不超过100个家庭1莱土地的许可,其他地方工业园区总面积不超过10莱。

(3.3)对于高管、专家和技术工人的公寓单元,位于泰国曼谷、泰国北榄、泰国农武里、泰国巴吞他尼、泰国龙仔厝、泰国呵叻府的工业园应获得每个家庭不超过1套公寓,但总数不超过10套的批准,其他地方工业园总共不超过20套公寓。

(3.4)对于工厂工人的公寓,位于泰国曼谷、泰国北榄、泰国农武里、泰国巴吞他尼、泰国龙仔厝、泰国呵叻府的工业园应授予每家庭1套公寓总数不超过100套的许可,位于其他地方的一个工业园区不超过200套共管公寓。

6、如果经营者是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其已申请解散或将其业务转让给其他运营者,则应在该解散或转让之日起三年内处置已获得许可的此类土地或公寓。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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