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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办22日发表《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白皮书,并举行

2015-09-25 10:02:51      来源:

所谓“安徽女大学生扶老人被讹”的事件,情节发展可谓跌宕起伏。9月21日,淮南警方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女大学生袁大宸骑车经过老人时相互有接触,女大学生承担主要责任,老人承担次要责任。之后,袁大宸在微博上喊冤,连问“我做错了吗”,并称将对当地警方的认定结果申请复议。那么,怎么看这起成了“罗生门”的扶老案呢?又如何化解全社会的扶老人纠结呢?

“你有千般变化,我有一定之规”,这个“一定之规”就是法律。从事件之初女大学生单方面称自己扶老人被讹,再到三名证人提供“传闻证据”——他们听现场女大学生承认自己撞到过老太,再到警方的交通事故认定,都应该放在法律下解读和厘定。

扶老案在法律上就是普通的侵权案件(除了涉及机动车等特别情况),“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不会对扶老者进行“有罪推定”;当事双方都凭证据说话;既不必杯弓蛇影,也不要先入为主,将案件设定成黑白对立的既定模式。

首先,目前淮南警方对这次事件的“交通事故”的认定,并不是故事的终结。按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的诸种证据之一,法院不能单凭此认定事实、做出判决。交警的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也要经过法定举证、质证程序,由法院决定是否采信。

其次,大家也应该注意到女大学生“改变”了一些表述,从上网之初言之凿凿的“扶了一位摔倒的老人”,到如今“回头看到一位老人摔倒了,我停车去扶”;从当初“家属赖上我”到如今“说不太清楚”。其实,在很多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主观认识,都可能有误差,关键是看客观证据的认定。

自2007年“彭宇案”以来,扶老人成为全社会的一块心病,其中的确有以讹传讹,以及个别当事人借舆论炒作、施压的成分,但关键还是司法坚守底线,靠证据说话,按证据认定事实,不对“弱势方”、炒作者搞妥协。依法判决“扶人者”承担责任的,法院就要主动释明法律依据,全面澄清“扶人者要自证清白”的误解;查明故意讹诈的,就应该由公安等机关追究其敲诈的法律责任。长此以往,民间对法律的误解才会消失,扶老人才不会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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