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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挟命要价成为“千古难题”

2015-09-28 09:26:26      来源:

近日,一则“孩子溺水于赣江樟树段,谁之过?”的网帖引关注,发帖人称,儿子在河边溺水,妻子赶到后跪地1小时哭喊求助现场打捞队队员,却被告知:“必须让你男人承诺给钱,否则不予施救”。针对家属质疑,当地打捞队队长称:“事发河段水流湍急,我们的船只下水救人有风险,肯定要收费。”

这是一个新版本的“挟尸要价”。2009年湖北荆州发生“挟尸要价”事件,曾引发社会对救援溺水者的道德与制度问题的大讨论。不幸的是,与6年前挟尸要价同出一辙的“挟命要价”再次出现。而这期间,媒体上还报道过很多类似情况。

道德上,打捞队见危不救、挟命要价,要遭受千夫所指。而从经济社会角度来说,打捞队既然是有偿服务的民间组织,救援是其生意,那么其难免以商业交易、自愿协商的契约原则提供服务。相较之下,见义勇为者、以公益为目的的志愿者、政府公共服务组织,才多是无偿。

遗憾的是,“挟命要价”证明了某些地方公共服务领域的不足。群众遭遇或发现溺水险情,一般会向110、119报警。公安接警后,通常只能组织协调各种力量救援,目前警方基本上并没有下水救人的专业训练。消防部门早就担负起各种社会应急抢险职能,但消防毕竟属于综合性救援组织,在救援溺水与打捞的专业性上,不是所有消防队都能与“打捞队”比。解决的思路,一是消防部门加强溺水打捞的训练与专业人员的培养;二是政府部门组建专业队伍,或与民间打捞队建立起契约关系,打捞队救人或捞尸后,由政府主持费用的谈判问题。原则应是,公共财政负责兜底费用,当事人承担必要的成本,打捞队尽一些社会义务。

据说,国外许多城市都有政府设立的溺水事故救援队伍,由专业的救生员和潜水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在欧洲,急救医生甚至是和救援人员同时到达现场的。而对民间志愿者性质的救援队,政府向他们提供资助和救生设备,并对其进行专业培训和定期的应急演练。这种机制值得借鉴。

不管怎么说,现代文明社会不能允许“挟尸挟命要价”情况存在,而消除这类病象也不应成“千古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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