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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票补全票”符合最小防范成本原则

2015-10-20 09:32:28      来源:

最近,“乘客丢车票被要求补全票而将铁路局告上法庭”的新闻倍受舆论关注。媒体报道称,浙江大学一位支教女生乘车时发现火车票遗失,被要求补全票才能上车,遂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昆明铁路局回应称,铁路部门此举依照合同法第294条规定和铁路相关的规定执行,目的是为防范有人恶意逃票,旅客到站核实后将退回补票款。(综合近日媒体报道)

可以注意到,我在文章开头描述这起诉讼时,尽可能在使用不带感情色彩的、客观的语言——“乘客丢车票被要求补全票而将铁路局告上法庭”,为的是让公众在法律和制度框架内看待这一诉讼,避免被标签化和立场化的描述所误导。一些媒体对这件事的描述和评论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强调其“大学支教女生”的身份,称其是“挑战铁老大霸王条款”——“支教女生”这个词,带着浓厚的弱势标签和道德优越感,这种站队化的描述很容易诱导公众站在乘客一边去挑战那个“铁老大”,使舆论在公正的法律判决之前先做出带有明显偏向的舆论审判。

避免受“大学支教女生挑战铁老大”这种标签的干扰,而在法律框架内看待这一诉讼,才能具备基本的制度理性。铁路方面解释说,之所以推出挂失补办措施,是为了防止有乘客恶意逃票。从经验来看,现实中确实有这样的逃票,为了防范逃票给铁路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的损害,在乘客车票遗失的情况下先要求补票,核实后再退回票款,是比较合理的制度安排。

乘客可能会辩称,在实名制的条件下,铁路部门完全有能力通过信息查证,既避免让人逃票,又避免让买票者再买一次票,完全可以在纸质票丢失后通过其他方式判断有没有购票。这种查证在理论上确实可以实现,但需要付出不小的管理成本。相比乘客自己保管好车票所要付出的成本,防范因此导致逃票的管理成本高很多,所以应由乘客承担责任,这符合法律上的“最小防范成本原则”。

前段时间看法律经济学家熊秉元教授的文章,专门介绍和分析了“最小防范成本原则”这个英美法里的概念。它主要是处理侵权法和契约法里的问题:对于意外或过失,谁能以较低的成本防范,谁就承担这个责任。熊教授举例说:为狗套上一个口罩,成本很低,可以有效地防范狗咬伤人;相对的,狗不戴口罩,而要所有其他人小心、避免被狗咬伤,成本可观。因此一般情况下,若狗咬伤人,是狗主人的过失,要承担责任。

熊教授文章中举了好几个案例说明这个原则。英国一个案例,几个工人修马路下的管线,路面坚硬,所以搬了一些炸药;施工周围都用防护线围起,而且挂了警告标志:“炸药危险,请勿靠近”“施工作业,请勿靠近”。中午工人去吃午餐,几个小朋友放学回家路过,好奇地用脚去踢拨炸药,引发爆炸,造成死伤。防范意外的方式至少有两种:第一,由小朋友和所有的民众小心,不要去碰炸药。第二,午餐吃饭时,有一工人留守。两相比较,第二种防范意外的方式,成本较低而效果较好。熊教授还谈到了为什么一般发生追尾时要让后车承担责任,因为后车防范追尾的成本要低。

“丢车票补票”就适用这个原则,相比铁路部门不断查证车票去防范那些“拿别人的票冒充”进行逃票,乘客自己保管好车票从而防范被冒用的成本最小――那么,以“丢票补全票”的方式让乘客保管好自己的车票,就是正义的。并不是说铁路部门不应该为乘客着想,也不是说铁路不应付出管理成本,而是说遵守“最小防范成本原则”可以节约社会资源,让承担责任成本最小的人去承担责任。如果保管好自己的票,不会引发接下来的各种问题。

从目前的规定看,铁路部门并没有一刀切地让丢失车票的人承担所有成本。根据火车票实名制后“丢失车票挂失补办措施”,补完票后如果找到了票,或虽然没有找到票但经核实丢失车票的使用情况后,是可以退回补票款的。(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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